问题 | 确定离婚经济补偿金额的方法 |
释义 | 离婚经济补偿是一种制度修改,主要根据夫妻分别财产制度来确定补偿数额。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可以货币化,并且购买相同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的价格以及雇佣他人所需成本作为参考因素。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且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不考虑双方过错情况。 法律分析 离婚经济补偿是基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一种修改,补偿数额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一方承担的家庭义务数量。这种规定补偿数额的方式,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和有形化。为了便于参考,可以将购买相同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的价格以及雇佣他人所需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显性的、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一、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1、前提条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即为夫妻双方书面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应当归属于双方各自所有。 如夫妻实行的共同财产制或无证据证明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则承担家事较多一方同样无法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 2、行使时间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3、适用的情形 离婚补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过错情况。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一方均可以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权不以对方是否有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方有过错的,也不能以为其过错而剥夺补偿请求权,其仍有权要求对所付出的较多义务予以补偿。 结语 离婚经济补偿是基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一种修改,其补偿数额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一方承担的家庭义务数量。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可以货币化和有形化,购买相同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的价格以及雇佣他人所需成本可以作为参考因素。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包括显性的、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也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执照、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知识产权等。离婚经济补偿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前提条件为夫妻双方在离婚之时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应当归属于双方各自所有,并且离婚补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过错情况,付出较多一方均可以要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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