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收购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的范文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XX有限公司于二○○六年月日在召开临时股东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代表本公司有表决权的100%的股权。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一致同意XX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的全部股权,具体而言:(1)同意本公司股东XX将其持有本公司的65.305%的股权转让给XX有限公司;(2)同意本公司股东XX将其持有本公司的4.535%的股权转让给XX有限公司;(3)同意本公司股东XX将其持有本公司的0.11%的股权转让给XX食品有限公司;(4)同意本公司股东XX将其持有本公司的0.05%的股权转让给XX有限公司;(5)同意本公司股东XX将其持有本公司的30%的股权转让给XX食品有限公司;(6)同意本公司向相关外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本公司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的相关手续。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字: 法律主观: 公司受让房产需要股东会决议通过,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