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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仲裁被申请人如何确定
释义
    1、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3、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一、仲裁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有提请、放弃和变更仲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同时,又有权变更仲裁申请以及撤消仲裁申请。
    (2)当事人有申诉、答辩和提问、质询鉴定人、证人的权利。
    (3)被诉人的提起反诉的权利。被子诉人有权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机关对申诉人提起反申诉。
    (4)当事人有要求仲裁机关构予以调解或仲裁的权利。
    (5)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有权要求其指定代理人。
    (6)当事人有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员回避的权利。当事人对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以及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等,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回避。
    (7)当事人有仲裁庭审理的权利。当事人有权得到仲裁庭开庭通知,有权出席仲裁庭审理,在审理活动中,有权发言、辩论。
    (8)汉事人有收集和提供证据,要求仲裁机构勘验、调查和鉴定的权利。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前和开庭审理阶段,都可以行使上述权利。
    (9)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请求和解的权利。
    (10)当人事有要求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无论是仲裁庭的先行调解,还是仲裁过程中的调解,都要在双方当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不得强迫进行。
    (11)当事人有要求延期审理的权利。当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理由而不能按时出庭的,有权要求仲裁庭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决定。
    (12)当事人对未生效的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劳动者要注意什么问题
    1、申诉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诉。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60日提出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超过60日且无正当事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2、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必须是实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承受其权利义务依法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如因工死亡劳动者的遗属等。申诉人不适当或被诉人名称不符、地址不清等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寄送法律文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驳回申诉。
    3、申诉人提出申诉时,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有经济内容的,必须载明具体金额;同时有多项请求的,应当逐一列明。申诉书中的请求事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其补充修改;拒绝修改的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不符合要求的申诉。
    4、当事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地提出自己的请求。对于没有事实依据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以及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请求,当事人应当承担败诉责任。
    5、申诉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仲裁费用。申请减缓免仲裁费用的必须符合政策规定并书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或者在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仍未预缴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6、当事人接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在庭审中途擅自退庭的,对申诉人按自动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仲裁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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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3:5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