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程序分为以下阶段:(1)审判准备是人民法院为确保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准备工作。(2)法院调查的主要任务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面调查案件事实,审查和核实各种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奠定基础。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法院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当事人的陈述;二是展示证据和质证。(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发现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辩驳的诉讼活动。(4)案件评审和宣告判决这是审判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发现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法律和政策,区分是非,明确判决和责任,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4)审判和宣告判决这是审判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发现的事实和证据法律和证据的政策,区分是法律和政策,区分是非,区分是非,明确判决的结果,明确判决和责任,明确判决的结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