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有何处罚 |
释义 | 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的处罚如下:1、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均属于抽逃注册资金数额巨大范畴。风险提示: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或者法定公益金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6、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7、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可以抽回出资 该问题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成立的规定相关。首先应当确认公司是否已经成立。关于公司成立,各国法律规定中有自由成立主义、特许成立主义、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一般而言,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分别采取核准成立主义和登记准则主义。故应以此原则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确认公司是否成立。其次,如果公司尚未成立,那么作为发起人仍处于公司成立过程之中。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又按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被视为合伙协议的,而合伙人的退伙是法律所允许的,基于上述理由,应当认为在公司成立前是可以抽回出资的。而《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而公司并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也即没有公司营业执照,故公司可以在此时抽回资金。 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风险提示: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做股东的出资规定有什么 股东的出资形式有: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2、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未依法评估的,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风险提示:事后贬值的,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股东逾期出资的有何后果 1,承担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如该股东无力补足差额,则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代为补足,并向该股东追偿。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股东应在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时,尽量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以便在出现该种情形时,能够比较明确地确定责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风险提示: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履行,如果股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认缴的出资额的,则依法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负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应负的法律责任如下: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3、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风险提示: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1、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2、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或者法定公益金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6、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7、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该内容由 崔萍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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