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和解执行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不得任意反悔。申请执行人在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对协议中已经放弃的利益又后悔的,被执行人可依照本规定的第七条明之规定办理提存手续等。被申请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办理了提存手续后,和解执行协议履行完毕,人民法院就可以结案。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提存;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给付金钱的,债务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提存。 第八条 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第九条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