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总则? |
释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总则的主旨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文章还明确了政府信息的定义、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职责,以及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和限制。同时,文章还提到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法律分析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总则是什么 1、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4、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6、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7、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8、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9、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细则总则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和范围,强调了政府信息对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应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承办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相关指南和报告,并进行保密审查等职责。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得到遵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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