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条件 |
释义 | 一、什么是发起人 发起人就是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认购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的出资人。发起人认购股份可以以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出资。用现金出资需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用实物资产拙资或无形资产出资需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出资必须是有效资产,也就是能够借以创造利润的资产。无效的、不能产生利润的不良资产不能作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出资。以无形资产作为出资除了它的有效性外,特许经营权、特殊管理权等不能作为资产的项目,不能进行评估,也不能作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本中所占的最高比例,要依修改后的《公司法》所规定的比例确定。 二、发起人的法律规定 新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论经何类资产作为出资,其连续经营的记录可能是不被承认的。改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以原企业的出资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而不能以原有企业作为发起人,否则连续经营的记录可能不被承认。 以自愿为基础的发起人,必须有一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由于二板市场有支持民营企业上市的政策导向,因此主发起人或发起人主体最好为非公有经济的法人或自然人,也就是非公有经济的法人或自然人,应是独立的或联合起来的控股股东。 三、发起人的数量 发起人的数量不应太多,特别是自然人发起人不宜太多。虽然国有对发起人的最多人数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发起人过多,有变相社会募集之嫌,在发行审查时可能会遇到困难。按国际惯例,发起人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比如应持有股份有限公司5%或10%以上的股份。因为国内对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的最低比例没有规定,相关人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应适当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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