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被告方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允许被告律师会见其被羁押的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方也应当接受原告律师的会见请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被羁押的被告人有权与其律师会见。律师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的时间、地点由看守所或者拘留所决定。但是,在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律师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的时间、地点,可以由公安机关授权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六条:律师行使职业权利,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受干涉。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在被控制或者羁押期间,律师有权与其会见,也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探视申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被告应当接受原告的律师的会见请求。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出答辩书,并应当在收到答辩书后通知原告和原告的律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在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可以指定代理人,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状。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作为代理人。 总之,被告方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必须允许律师会面,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的职业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