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厦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办理的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令时)下午15:00-18:00(夏令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厦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筹设的办理材料 1、申办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一项要求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文件,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供合作办学协议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三、厦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筹设办理的法律依据 1、《教育法》(2015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