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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拨打110解决民事纠纷
释义
    民事纠纷处理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而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包括集资纠纷案件、非法传销活动引发的纠纷案件、政府行政管理方面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等。
    法律分析
    会处理。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双方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公安不是最终处理民事纠纷的部门。
    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有哪些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九、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结语
    民事纠纷处理程序多样,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法院是最终的纠纷解决机构,保护当事人权益。然而,并非所有纠纷都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如集资纠纷、非法传销、政府行政决定引起的房地产纠纷、企业拖欠工资等。政府部门对土地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解除也属于不同范畴。破产申请材料不齐备导致职工安置问题也是一种特殊案件。各类纠纷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节 立 案 第一百八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公安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四十五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定。
    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回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章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第五十二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时书面通知看守所;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送交执行时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前款规定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及时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部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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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22:2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