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拘留一般是应当立即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经担保和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执行。 法律客观: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收拘后发现被拘留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立即出具建议另行处理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处理并通知拘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