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规定遗产的继承权? |
释义 | 遗产继承的主旨是: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应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选择遗产管理人,并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对遗产进行分割。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是常见的遗产继承方式。遗赠扶养协议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起作用。在多种继承方式同时出现时,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遗嘱继承和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效力最低。 法律分析 一、遗产应如何继承 1、继承开始后,应当由先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2、继承人通知其他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之后,需要对继承遗产进行相关的认定。 3、依据《民法典》对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先选定遗产管理人,一般而言如果有遗嘱的,那么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4、最后是遗产的分割。有遗嘱的,由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没有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割。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二、遗产继承的方式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结语 遗产继承的程序中,首先继承人应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并对继承遗产进行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先选定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通常担任此职,否则继承人需及时推选或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否则由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最后是遗产的分割,有遗嘱的由遗嘱继承人取得,无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遗产继承方式包括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在老人无人赡养时常见。继承方式的效力依次为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和遗赠,最低为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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