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私家车擅自改变车辆用途,未和保险公司说明并购买营运车辆保险,在营运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需赔偿交强险,在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无需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