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无权代理是在代理过程中缺乏代理权的行为。无权代理的特点如下: 1、行为人独立对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且以他人的名义进行;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产生的行为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在追认或出于善意的代理下,无权代理行为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代理行为的追认需要在通知后的三十日内进行,若被代理人未做表示,则应当认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