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到了看守所不是要判刑。对于羁押的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只有经司法机关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法院才会对其判刑。另外看守所还会关押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此类人群已经被判刑了,不会再对其判刑。 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在看守所羁押待审,如果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经侦查认为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会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接到通知书后,会将其立即释放。构成犯罪的,如果当事人有法定情形,被免除处罚或者撤销案件,也不会被判刑。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