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送到看守所是不是就是立案? |
释义 | 法律分析: 送到看守所不是立案。 以下情况下可以立案侦查: 一、有犯罪事实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