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口头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同时,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催告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应当补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后不需要再支付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然拒绝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