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承公证的办理手续:1、当事人应当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2、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遗嘱的内容进行审查;3、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一、办理继承公证需提供的材料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离退休证等;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单、公安部门签发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以上均需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加盖红章)、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定或判决等;3、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根据其档案记载或相关知情人员的描述,出具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证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无工作单位,可由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需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盖章)或由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死者的原始的户籍底档(派出所加盖红章);4、被继承人的档案材料,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从被继承人的单位复印出来,单位加盖红章)等;5、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同时按与被继承人的相同要求提供该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单位档案材料;6、继承人应亲自申办公证,不能亲自申办而由受托人代办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7、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书(也可到公证处当场发表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