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 (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 (八)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如何获得司法鉴定资格?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二、司法鉴定私人可以开吗 私人不可以设立司法鉴定所,只能是法人和组织设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