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 情 介 绍 双 方 争 议 法 院 审 理 索赔遭拒后,马某于今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意达成的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马某在保险期间内自行办理车辆营运证,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显然已经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作为车辆所有人,马某应该就变更情况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协商是否解除合同,或者进行批改和增加保险费,以防范可能产生的风险。 而马某不能证明投保时保险公司经办人知晓车辆性质变更的事实,或马某曾事后以书面方式通知过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特别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法院遂判决驳回马某的索赔诉请。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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