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公积金贷款的房子如何分配 |
释义 | 离婚贷款房子过户的办法:一般情况下,由双方携带本人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判决)、房产权属证,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过户登记。且贷款房屋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簿的,还应当征得贷款机构的同意,否则不得办理过户。 一、过完户旧的房产证还有用么 过户后旧房产证没有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给新房产证的,原房产证就会注销,注销后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权利灭失等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需要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将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予以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二、房子过户了就是自己的吗 房子过户了不能确定就是自己的。 1、从权利外观上看,进行过户手续后,不动产登记的人确实对此房屋拥有了物权; 2、但实践中还存在房屋担保的情形影响自己对该房屋的物权; 3、此外我国法律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当出现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物权人不一定能守住自己手中的不动产物权。因此不能认为房子过户了就是自己的。 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程序如下: 1、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2、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5、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二、房子过户一般需要的材料如下: 1、过户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的产权证; 4、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如因买卖而过户,为买卖合同; 5、需要的相关材料。 总之,房子过户了不能确定就是自己的。相关法律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当出现善意取得的情况下,物权人不一定能守住自己手中的不动产物权。因此不能认为房子过户了就是自己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需要携带过户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材料。 三、房主去世过户有期限吗 房主去世之后房屋过户时没有规定期限的。不动产的权属是以登记为准,办理了登记的不动产则会发生相应的效力。即使房屋为自身长期占有,但是并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在法律上也是相当于无效物权人。房主过户的主要流程主要是先确定房产继承人,然后带着死者的相关证件去做公证继承,情况属实则能完成房屋过户。 一、买房过户的注意事项如下: 1、仔细核查证件。交易时买方要确认卖方的证件是齐全的,而且买卖合同必须由产权证上所有的共有人亲自签字才会生效,防止代签或漏签; 2、明确各项费用。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并非一次性收取的,因此事前一定要尽量明确所有明细费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项杂费; 3、咨询专业人士。建议聘请专业的人士或正规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资金、房屋交割的监管方,确保交钱后可以顺利过户,或者保证过户后可以房款两清; 4、核实房屋状态。买方需注意核实房屋的状态,看看所购买的房屋是否还在抵押状态中,以确保交易及入住时不会出现问题; 5、留意交房细节。交房时的物业登记及相关水、电、有线电视、煤气等等的过户及房屋情况要一一查清。 二、买卖过户的流程如下: 1、实地看房。实地看房是房屋过户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如果没有实地看房就办理房屋过户,那就很容易出现纠纷。因此买方要实地查看房源,并且审查房屋产权证、土地证、产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真实性; 2、签订《买卖合同》。核实了房屋的情况,买卖双方就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了,注意约定好交易细节,以免出现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 3、办理贷款手续。如果买方需要办理贷款手续,那么就应该准备相应的贷款资料,并且也可以要求卖方准备房产证明等资料,一同办理房屋贷款手续; 4、办理交易过户。买卖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亲自前往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一般办理时间为一周,在办理交易过户时,买方需向卖方支付房屋首付款,而且买卖双方需缴纳相应税费; 5、办理土地证过户。买方需准备新产权证、旧土地证、二手房买卖契约、买方身份证原件等证件,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土地证过户; 6、房屋交验。手续办理完毕后,买方要求卖方将户口迁出,并且在房屋交验的环节,要求卖方结清水、电、煤气、物管费、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最后,签署完《物业交接确认书》并支付了房屋尾款后,交易结束。 总之,房主去世过户是没有期限的。不动产的权属以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变更的法律效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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