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外汇局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实行限额管理。对于借用他人额度的个人,将直接被外管局列入“关注名单”;对于出借额度的的个人,在银行提示出借风险后再次出现出借行为的,也将列入“关注名单”。名单内个人在列入名单之年起3年内将不再享有等值5万美元的结售汇年度总额,也就是说所有办理的结售汇业务都需要出示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法律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 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来源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 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用途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购汇。 第五十七条 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用途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汇。 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五十九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来源材料(含税务凭证)在银行办理购汇。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境外个人适用购汇年度便利化额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