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上海婚假:10天。 符合《民法典》规定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婚假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职工补休相关的增加婚假。 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法律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