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法律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标准由供水单位和规划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生监测站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在新建、扩建、改建集中式给水时,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必须会同卫生、环境保护、规划、城建和水利等单位共同研究用水规划,确定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方 案,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经卫生防疫站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 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派当地有关单位研究决定。 各级公安、规划、卫生、环境保护等单位必须协同供水单位,按标准规定的防护地带要求,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防止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