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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
释义
    一般情况下,股东无权通过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
    有一般就有例外,公司法第74条规定了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几种情形,其中之一便是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要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原则上这属于一般事项,只需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投反对票的股东虽然可能无法阻止公司转让主要财产,但其享有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法对股东的该项权利行使的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即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虽然此处用词为可以,但其含义却是必须)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上只规定了股东会会议中投反对票的股东享有收购请求权,若非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股东会(比如没有接到会议通知),或者根本就没有召开股东会,此种情况下,股东享有回购请求权吗?如果严格从法律规定角度看,此时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若认为不应赋予该股东回购请求权,未免过于机械了。成文法的先天的劣势就是不可能穷尽各种情形,遇到特殊情形时,应该从立法本意角度去考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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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0: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