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赔偿的范围和程序 |
释义 | 行政赔偿的范围具体如下: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 9、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损坏被查验的货物、物品的,应当赔偿实际损失; 10、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 行政赔偿的程序具体如下: 第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赔偿请求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审查:审查赔偿申请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赔偿范围;有无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关于不予赔偿的规定情形等。 第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 1、对已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送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2、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3、政策法规处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报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4、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予以赔偿的,制作《行政赔偿决定书》。 第四、行政赔偿的执行:负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决定的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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