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延期能解除合同吗 |
释义 | 延期交房可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予以支持。 一、购房者法定退房的八种情形 购房者法定退房的情形如下: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4、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及时交房; 5、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应该如何处理开发商违约交房 开发商违约交房的情形有:延期交房、单方变更设计方案、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等。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延期交房为例:买受人催告开发商交房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而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买房人是否无理由要求退房 买房人不能无理由退房,退房应当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比如开发商经过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付房屋,购房者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也可以退房。《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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