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条例》中规定,那些原本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具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同样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是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是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是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是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是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是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七是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