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议回购请求权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是: 1、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主体当然是反对股东,即反对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的股东。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主要有三种情形: (1)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连续五年不分配股权红利; (2)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原因发生的,公司股东大会修改章程使公司存在; 2、是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一、股东可以通过哪些方法退出公司 股东退出公司有以下有效方法: 1、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 2、通过行使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退出公司; 3、通过解散公司退出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有以下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解散。 二、公司能不能成为股权转让的主体 《公司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关系主体应是股东;一般来说,公司不能作为本公司股权转让的协议主体。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会使得公司股权失去最终的归属,与公司运作的基本法理产生冲突,同时也违反了公司的资本充实的原则,因此,公司是不应当成为本公司的股东的。在实践中和司法判例中一般都认定本公司作为股权转让协议主体的情形下,该转让协议因决议产生程序不合法或转让主体不适格而无效。但是我国《公司法》的股权回购制度使得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也应当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另外,现在很多公司投资成立其他公司,这些投资公司作为公司的股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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