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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释义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股东大会基于多数表决,就有关公司收购与兼并、重大资产出售、换股计划、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拥有要求对其所持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法律设立股份评估权的主要目的,是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既满足了多数股东变革公司经营的愿望,又给异议股东提供了补偿,使他们的股份具有了流动性,能从非自愿改变的投资中及早脱身。
    随着我国公司中大量关联交易的发展,股东利益冲突愈发明显。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引起公司并购重组之场合,少数股东若对公司大笔股权转让价格或收购出售大额资产的价格质疑时,应有权要求公司暂缓执行并聘请中介机构重新作出独立评估,在取得公司公正的价格支付后退出公司。股份回购请求权可谓保护股东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对调整资本多数决原则形成的失衡的股东权利格局大有裨益。新公司法第143条第四项明确确立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一、如何保护小股东权益?
    保护小股东权益: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在公司法中赋予任何股东在他以为认为公司的经营不正当的侵害了部分股东不正当,侵害了部分股东的权益时,均有权请求法院对这种行为进行干预。一旦认定多数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不公正侵害时,赋予法院有权下令禁止公司为某种行为,对公司将来的经营活动施加管制。这样,可一定程度上为小股东救济其权益提供保障。
    2、异议反对股东的股份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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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4: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