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决法院判决书问题的途径 |
释义 | 法院判决书不服可上诉或申请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裁定书解决程序性问题,判决书解决权利义务问题。裁定可口头或书面形式,判决必须书面。裁定可上诉范围有限,判决全部可上诉。裁定书是处理程序问题的诉讼文书,判决书是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 法律分析 一、对法院判决书不服怎么办 1、对法院一审判决书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 2、对二审判决书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上诉权,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的区别 1、适用的事项不同 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2、作出的依据不同 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 3、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法院裁定书是诉讼文书,就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判决书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 法院裁定书是审判机关为处理诉讼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而依法制作的诉讼文书。在我国,依法准许上诉、抗诉的裁定,应当制作裁定书。二审的裁定一般也要制作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裁定的事项、理由及其他应予裁明的事宜。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结语 对法院判决书不服时,可采取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向上一级或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不会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裁定书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判决书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判决则根据实体法,必须以书面形式。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均可上诉。裁定书是处理程序问题的诉讼文书,判决书则涉及各种判决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修订):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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