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时候适用共同抚养的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一、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要提供哪些证明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5)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6)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7)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三、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怎样的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民法典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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