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离婚原因包括重婚、家暴等。但若在协议离婚时放弃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如下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若以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若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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