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拘留的时间一般是14天,最长37天。 如果涉嫌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所需要的时间一般是七个月左右,一般最长近16个月,也有远超于16个月的。因为这期间会有各种各样的情况出现,所以在特殊时候也许从刑事拘留到最后的判刑的时间会很长。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对出所的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给其他在押人犯带出信件和物品。 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1、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2、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3、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4、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5、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