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财产的处理都由清算组负责,但清算组是被动组成的,其与债权无利益瓜葛,这就决定了其在清算过程中对于应收账款的态度不会过于追求。而对于债权人来说,收回每份应收账款都关系其能否多得到利益,所以作为债权人可以多为清算组提供应收账款的线索,由其对这些破产财产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