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桐城市农业农村局 |
释义 | 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桐城市农业农村局,是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市“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农业农村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市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参与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三)拟定全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以及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指导促进农民增收工作。(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全市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全市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茶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农产品质量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参与拟定地方农业生产技术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全市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全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全市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监管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设 10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宣传、督查、保密、统战、信访、档案、安全、政务公开、有关会议组织等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有关报告、文件和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审核。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负责机关文明创建工作。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承担特色种养业等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组织协调防灾减灾工作。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负责处理市委农办日常事务。(二)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相关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党建工作。(三)计划财务科: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参与农村金融、农业保险等政策制定。指导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项目管理。按管理权限承担农业利用外资项目的有关工作。(四)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指导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统筹协调监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承担农业行政复议、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承担数据资源管理、政务服务、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与组织协调工作。牵头开展农业农村领域“放管服”改革和有关清单制度工作。(五)产业发展与规划科: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协调镇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编制全市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特色农业开发。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承担农业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参与农业对外贸易和援助有关工作。(六)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七)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政策与改革科):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 农业农村局是党政机关改革后,以原来的农业局为主体,通过整合畜牧兽医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有农业领域的组织,重新组建而成的政府工作部门。 【法律依据】: 《安徽省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则》 第二条 农业领域涉嫌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一)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件;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五)非法捕捞案件; (六)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案件; (七)妨害动植物防疫案件; (八)农业领域非法经营案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农业领域犯罪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犯罪的事实发生。 人民检察院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移送农业农村领域涉嫌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有关立案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全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 第五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实行同级移送、双向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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