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辩护律师是否有权利拒绝与检察机关合作?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有权拒绝配合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工作,但是需要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意味着死刑辩护律师可以拒绝与检察机关合作,但如果相关证据和信息对于案件的审查和量刑具有重要作用,辩护律师需要承担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被告人有权聘请辩护人,辩护人有权出庭进行辩护,提出证据、质证证人,发表意见,提出辩护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辩护人有权阅卷、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书、物证、证人证言等卷宗材料。辩护人有权提出证据,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询问、质证和辩论不受限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辩护人在依法履行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撤销其代理权;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拒绝配合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 总之,死刑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利拒绝与检察机关合作,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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