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终止鉴定的情形: 1、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3、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4、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