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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标准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才立案
释义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涉嫌情形包括: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此类行为,应当立案调查。
    法律分析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拓展延伸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及其适用范围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及其适用范围是一个涉及法律和人权保护的重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立案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求存在实质性的聚众行为,即多人参与的阻碍行为。其次,要求该行为具有明显的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效果,即对解救行动产生实质性影响。此外,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是否有明确的意图阻碍解救行动。在适用范围上,该立案标准适用于各类案件中,无论是在公共场所还是私人场所发生的聚众阻碍解救行为,都应予以适用。这一标准的确立有助于保护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权益,并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的实现。
    结语
    以法律为基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立案标准及其适用范围是确保人权保护的重要问题。立案需满足实质性聚众行为、明显阻碍解救效果和主观故意。适用于公私场所,保护被收买妇女、儿童权益,促进社会公正与法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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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8: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