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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犯罪主体
释义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往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从实践中看,解救人员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人民政府部门、村乡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如受聘为解救工作开车的司机、带路群众等。
    (2)必须是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员虐待的妇女、儿童,而不是被收买来的妇女、儿童,不构成此罪的犯罪对象。另外执行解救公务必须是依法进行。如解救人员以胡乱抓人、殴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众阻碍,不宜以本罪论处,对阻碍者宜做行政处罚。
    (3)必须是正在执行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正在执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过程之中。如某行为人对曾经执行过解救职责的某公安人员不满,看见该公安人员路过,纠集多人围攻谩骂该公安人员。这公安人员就不是正在执行解救公务。
    在公安机关任职的职员,在知道妇女、儿童被拐卖之后,需要将拐卖信息告知自己的领导,然后领导一般会安排相应的警员去将被拐卖者解救出来。这些警员一般会先协商解救方案之后,才会落实解救活动。任何公职人员,都不得妨碍这两个过程的进行,否则可能会被按照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来量刑。
    一、聚众阻碍被收买的儿童罪哪些罪名构成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罪的构成条件:1、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2、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公务活动和被收买儿童的人身权利;4、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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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