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上被骗了1200元,能不能跨省抓人? |
释义 | 被网上诈骗后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根据金额选择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可立案监督。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嫌诈骗罪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金。金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金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分析 网上被骗后应当立即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通信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或汇款记录等。有具体对象可选择起诉。各地的标准都不一样,一般来说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涉嫌诈骗罪,应当刑事立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如何保护自己并协助警方打击犯罪? 在现代社会中,网络诈骗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为了保护自己并协助警方打击这类犯罪,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随意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同时,定期修改密码,使用强密码并启用双重认证,以增加账户的安全性。 其次,保持警惕,警惕各种诈骗手段。要时刻提高对各类网络诈骗的辨识能力,避免点击可疑链接、下载不明来源的文件等。 此外,及时报案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现自己受到网络诈骗,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协助警方进行调查。 同时,与警方合作,配合他们的工作。提供准确详细的信息,如诈骗者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等,有助于警方追踪犯罪嫌疑人。 最后,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通过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网络诈骗的认识,帮助更多人避免成为受害者。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并积极参与到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行动中,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 结语 网络诈骗已成为现代社会常见犯罪,我们应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保持警惕,及时报案并配合警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涉嫌诈骗罪,应刑事立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数额不同将受到不同的刑罚。我们应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共同维护网络安全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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