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 |
释义 | 1、主体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物的对象是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一、概念编辑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限制其处理可用作缴纳税款的存款、商品、货物等财产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预防纳税人逃避税款缴纳义务,防止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有四个: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物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 4.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三、程序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限期缴纳; 3、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4、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5、不能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 6、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7、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8、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9、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①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②纳税人超过规定的限期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七条_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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