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 |
释义 | 离婚财产分割首先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协商不成的则可以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分割:第一,应当平等分割财产,也就是说平分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也应该平等的承担共同债务;第二,分割财产是应当适当照顾子女和女性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女性处于婚姻中的弱势,因此应该予以关照,适当多分,并且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的教育经费、成长支出;第三,需考虑财产的效用及其经济价值,对于不可分割的财产,可以折价补偿,尽量不损耗财产原有的价值;第四,不属于双方当事人的财产不应该参与分割,比如公共财产、国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等;第五,如果一方财产在共同生活中发生了损耗灭失的,另一方可以不给予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 1、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2、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3、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4、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5、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另外,下面几种情况也属夫妻共同财产: 1、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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