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具体指定管辖案件的情形 |
释义 | 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需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适宜法院管辖;二是因管辖权争议,需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有争议、需要改变管辖、需要集中管辖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检察院应与相应法院或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法律分析 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情形有两种: (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诉法院的审判人员,因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通常是因为法院之间辖区界限不明,或者对法律的规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护主义为其局部经济利益争先立案。不论属于哪种原因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是可以指定管辖的。 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结语 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二是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包括管辖有争议、需要改变管辖、需要集中管辖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审查起诉或审查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法院或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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