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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变更有哪些情况
释义
    1、按照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更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也就是说,首先,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协议,当然也可以协商变更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话,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其次,变更劳动合同,使用者和劳动者之间必须采取自愿协商的方式,不允许合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擅自更改合同内容的,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更改后的内容对对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更改合同的做法也属于违约行为。再次,劳动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作修改.补充或者删减,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对劳动合同所要变更的部分内容,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后,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在协商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都不同意变更的内容,那部分内容的合同变更就不能成立,原合同仍然有法律效力。最后,在变更过程中,必须遵循与签订劳动合同时相同的原则,即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
    2、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使用者与劳动者协商,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使用者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是重要的原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以下情况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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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