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的意义是什么反担保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反担保的成立条件,具体如下所述: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务人提供反担保; 2、务人或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勃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二、反担保的范围: 1、主债权的全部;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三、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1、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 2、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 3、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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