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换(补)发烈士证明书的工作流程:由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完成换(补)发资料审核和审核表(一式三份)填写工作后,交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市级民政部门送省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进行编号、登记,打印证书,再逐级将新证下发到烈士遗属手中。符合持证条件的烈士遗属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或相关烈士证明材料等,有多个烈士遗属符合持证条件的,还需出具烈士遗属关于持证人的书面协议书,经民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换(补)发《烈士证明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一条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