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党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到五年。党的地方委员会简称地方党委。由同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委员、候补委员组成。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包括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