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是: 1、当事人互负债务; 2、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一、双务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有什么 履行双务合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平等支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履行有缺陷的另一方可以对履行有缺陷的部分行使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可以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符合约定的,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应先履行; 3、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双重合同,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债务尚未达到履行期限。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二、债权人有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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